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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300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0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麗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4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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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