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132號
原 告 王彥博
被 告 好招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本院已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以115年度北補字第626號裁
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150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3月2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迄 今仍未補繳,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繳費及收文收狀清
單、答詢表等附卷
可參。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
非合法,應
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