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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15號
原      告  沙凡莛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114年3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3月3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