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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3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197號
原      告  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被      告  仲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燿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1條:「因本契約所生事項涉訟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