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385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惠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更為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查: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
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先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3,86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2日送達,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經本院查其迄至115年4月29日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卷存原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按,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二、然查:
原告收受本院裁定後,旋提出繳款單影本,述明其為115年4月27日17時20分繳交前揭裁判費,雖已逾本院首揭裁定命補繳之期限(同月25日前),但確係於本院同月29日裁定駁回前繳納完畢,應認原告抗告,仍有理由。又因原本院於115年4月29日
裁定,因查詢繳費記錄有誤,致該裁定容有未洽。原告既已進狀說明其已繳費完畢,經本院再次核對屬實。
爰依法由本院將原
裁定自為廢棄,並
裁定如主文。
三、末以,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3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