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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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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34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44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      告  尤嵐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上午9時31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