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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林允德  
訴訟代理人  李則亞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潘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10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