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林允德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8日10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