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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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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3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614號
原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綉
            李長遠


被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