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6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77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