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6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素珠(即黃坤貴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江宗諭前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而均尚未緝獲歸案或自行到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保障被告江宗諭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