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 告 邱敏雄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明確特定
適於
強制執行之「
訴之聲明」及補正起訴「被告」為何人,逾期如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
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
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
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民事訴訟
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
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即
非完整之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03號裁定意旨
參照)。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315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
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該法律關係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依原告起訴時所表明之原因事實特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亦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71號、107年度抗字第1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固然記載新臺幣「41萬0783元」,然訴之聲明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起訴狀又記載本件由法官評估計算利息負賠償,其訴之聲明並未具體表明請求,尚難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應補正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之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院方能確認審判範圍,依
前揭說明,
於法尚有未合。另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林光佑乘機詐欺詐領取得邱敏雄、邱林秀雲
擔保金,然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究竟起訴對象為何人不明,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對象,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訴狀格式請參考(格式參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0111民事起訴狀(一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