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 告 邱敏雄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林秀雲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民國115年6月1日具狀到院,主張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償還原告邱敏雄、邱林秀雲二人新臺幣41萬783元加計利息60萬8327元加計
違約金124萬8300元共計226萬8572元。第二項請求,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起止至清償返還,依
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不法侵他人之權利負
損害賠償41萬元,無法運轉經營一年致損失20萬元。15年共損失300萬元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等情,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7萬8572元,第一審
裁判費6萬7956元,原告繳納5660元,尚應繳納6萬2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