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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3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84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田健児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葉山軍治
被      告  環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宏  


            康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