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893號
原 告 桃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穎珊即哇系麥玖桃工作室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3條約定:「因本契約內容有所爭議或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