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461號
原 告 沈煒庭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3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