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4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50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施藝嫻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電信建南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電信建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電信建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
  理 由
一、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電信建南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以「電信建南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電信建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是依據首開規定,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電信建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