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4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5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李世民  
被      告  趙家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