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634號
原 告 柳約有
被 告 黃惠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5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