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7號
原 告 許永展
被 告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阿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擴張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8,620元,其中214,098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264,522元,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8,62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