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718號
原 告 魏均庭 (原名魏麗珠,住址詳卷)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925元(詳如附表及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又因原告已
聲請訴訟救助,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確定後,再予審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計算式:515,425元+500元=515,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