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732號
原 告 換言之語意文化工作室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公益信託春風
煦日學術基金之受託人)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黃任顯律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
可按,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