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820號
原 告 史多禮股份有限公司
張哲翰
被 告 凱格蘭創意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欣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640元【計算說明:378,000元,加計自114年7月17日(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本件應付款日為114年7月16日,故自
翌日即114年7月17日起算賠償金)起至114年12月9日(即
聲請支付命令之前1日),共計146日,每日
按840元計算之賠償金,共計122,640元。以上合計500,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6,700元後,尚應補繳1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