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8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盈辰(即劉文助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佩淩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23日
宣判,
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