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056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雷皓茵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民國115年7月14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台幣9萬2700元,及其中4萬6079元自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請求16萬4056元。第三項請求55萬759元。第四項請求7萬8750元。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6265元,第一審
裁判費1萬1770元,原告繳納8910元,尚應繳納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