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071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信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45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774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