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106號
原 告 吳岱妮
被 告 日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日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3,024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5日送達原告,經其
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