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52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鍾耀德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市話服務、企業乙太專線上網、企業光纖-網內、企業光纖連線,企業虛擬網路等服務使用,依約原告於合約
期間持續提供完整之電信服務,被告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詎被告自民國114年9月份起即未再依約給付原告電信費用,所積欠之電信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52,917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
兩造間電信服務契約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2,91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經查,原告
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市話服務申請書、市內電話電信服務同意書、智慧型企業虛擬網路服務申請書、寬頻企業乙太專線上網申請書、寬頻企業光纖-網內申請書、寬頻企業光纖連繳服務申請書、企業虛擬網路服務申請書、企業
暨國際虛擬網路服務申請書、整合語音產品服務同意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寬頻企業乙太專線上網服務契約、寬頻企業光纖-網內服務契約、網際網路服務租用契約條款、企業虛擬網路服務契約、用戶帳款結餘資訊為證(見本院卷第13-219頁),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原告前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352,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10日(見本院卷第2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