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文嘉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裁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0,162元,應繳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430元。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15年6月24日自行繳納裁判費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