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3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雅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陳祖培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明鑑,
惟已於民國115年7月17日變更為陳祖培,此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在卷
可稽,
兩造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由陳祖培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