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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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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5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3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童梁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7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