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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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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5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5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劉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5日9時49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