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施惠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12日
宣判,
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