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827號
原 告 尚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瑪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民國115年7月24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元,及自本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65萬元;第二項被告應自115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元。訴訟標的金額285萬元(計算式:19萬元×15=285萬元);第三項被告應自116年11月15日起至117年10月15日止(或至遷讓交還房屋之日止),於每月15日各給付原告2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240萬元(計算式:20萬元×12=24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0萬元(計算式:65萬元+285萬元+240萬元=590萬元),第一審
裁判費7萬530元,原告繳納3840元,尚應繳納6萬6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