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835號
原 告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為公司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亦為臺北市大同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