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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5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8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蘇敏如  
            雷芝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20日宣判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並撤回對被告雷芝瑩之訴訟,然言詞辯論終結後已無從變更訴之聲明,故為兩造之權益考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