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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宜叡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 撤回起訴,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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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