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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李宜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