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9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宏森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
兩造間有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投簡字第217號裁定
可稽。核諸
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是
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其
住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