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5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錢德暉
被 告 林頁凡即林思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林思奇」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頁凡即林思奇」。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