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61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淑芬、「莊秀蓮」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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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補正被告莊淑芬之被 繼承人即莊楊容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②查報全體 適格被告之姓名、 住居所(如有 起訴狀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應依 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 |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依 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
| 陳報原告現存 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7月21日止之利息、 違約金、 執行費用總額之債權計算書。 | ①按 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 參照)。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②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訴訟標的金額雖自行記載新臺幣(下同)150,311元, 然金額與自行提出並引用之證物二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0510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內容,且未加計相關利息及違約金,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依左列編號2所示為陳報;如未陳報,即以前開債權憑證所載執行名義內容為計算。③原告另併應陳報 訴之聲明之 不動產於 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莊淑芬 應繼分計算之現值為何(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 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
| 陳報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同小段37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