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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6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412號
原      告  依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被      告  峰丘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光信  
被      告  孫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
  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