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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6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原      告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盈顯  
被      告  志豪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萬1067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0元,原告繳納3萬3675元,尚應繳納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2萬560元)
1
利息
112萬560元
115年4月30日
115年8月19日
(112/365)
6%
2萬630.58元
小計
2萬630.58元
項目2(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5年5月6日
115年8月19日
(106/365)
6%
1萬7424.66元
小計
1萬7424.66元
項目3(請求金額62萬1620元)
1
利息
62萬1620元
115年5月6日
115年8月19日
(106/365)
6%
1萬831.52元
小計
1萬831.52元
合計
279萬1067元

支票號碼
面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AH0000000
112萬560元
115年4月30日
115年4月30日
AH0000000
100萬元
114年6月30日
115年5月6日
AH0000000
62萬1620元
114年7月30日
1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