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6912號
原 告 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聚源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212,09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