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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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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字第 6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912號
原      告  新華國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禮  


被      告  李聚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212,097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億8,666萬7,712元
1
利息
1億6,969萬7,920元
113年11月15日
115年8月23日
(1+282/365)
5%
1,504萬350元
2
利息
1,696萬9,792元
113年11月15日
115年8月23日
(1+282/365)
5%
150萬4,035元
小計
1,654萬4,385元
合計
2億321萬2,0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