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5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