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723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鋐鋌科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呂鍵鋌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缴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並由其
受僱人收受
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缴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
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