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778號
原 告 軒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曲劭婕即鼎升晟商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有買賣關係,為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23,080元,故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語。
惟查,被告
住所地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限
閱卷)
可憑,此外,復查無其他足令本院依
特別審判籍取得管轄權之依據,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