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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代  理  人  譚聖衛  
相  對  人  袁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嫣屏  

            孫品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仍應於該裁判確定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次依前開規定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查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以114年度北簡字第9184號判決在案,該判決係於114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相對人,尚未確定;且該判決於主文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8,231元,已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