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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皇家  


相  對  人  林宏禮  

相  對  人  創見資本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宏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北簡字第533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林宏禮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林宏禮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