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5號給付租金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上訴程序或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5號給付租金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被告,伊認庭期日其答辯理由未全登載於筆錄,需翻譯為訴訟之證據資料,
爰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