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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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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簡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瑞集腦神經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家  


相  對  人  海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司執字19087號返還款項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聲請人願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據相對人具狀撤回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案卷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北院信115司執酉19087號執行命令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已無停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