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嘉言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附表: